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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結構 | 官方發(fā)布:水災受損房屋結構安全應如何評估?

2023/9/11 10:36:29??????點擊:
                                           北京市水災受損房屋結構安全應急評估技術要點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統(tǒng)一水災受損房屋結構安全應急評估工作,確保應急評估質量,制定本應急評估技術要點(以下簡稱技術要點)。

第二條 水災受損房屋是指因暴雨和嚴重積水導致房屋產生的地基基礎滑動或基礎外露,上部承重構件變形、開裂,墻體或柱倒塌、屋面坍塌或嚴重滲漏,圍護墻外閃或倒塌、室內地面塌陷等損傷的房屋。

第三條 水災受損房屋結構安全應急評估結論可劃分為倒塌、危房、局部隱患和安全四個類別,并根據應急評估結論給出拆除、整體加固、局部加固或維修等處理建議。

(一)倒塌:房屋存在一間及以上間屋面坍塌、墻體或柱倒塌的情況。

(二)危房(不可居住):建筑場地有危險情況,地基基礎不穩(wěn)定或上部結構存在明顯變形與損傷,屋面漏雨塌陷,土墻或磚土混合墻泡水,房屋存在一間及以上房間已經不能滿足結構安全使用要求的情況,或因結構體系極不合理、構件連接構造極不可靠,上部結構已經出現(xiàn)了明顯的變形與損傷。

(三)局部隱患(觀察使用):地基基礎存在一定的不均勻沉降或上部結構存在一定變形與損傷,但未發(fā)現(xiàn)危險點;或存在結構豎向承重構件不連續(xù)、連接構造不可靠,但尚未出現(xiàn)明顯變形與損傷的房屋。

(四)安全(可正常使用):結構體系合理、構件連接構造可靠,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不存在明顯變形與損傷,或僅圍護結構構件存在輕微損傷,但未影響到結構安全。

第四條 本應急評估技術要點適用范圍為水災受損房屋結構安全應急評估,鑒定機構應嚴格按照屬地政府下達的任務單進行房屋結構安全應急評估。

第二章 基本規(guī)定

第五條 水災受損房屋結構安全應急評估可分為建筑場地、上部結構(含地基基礎)兩部分,并應按建筑場地、上部結構(含地基基礎)評估結果中最嚴重類別作為應急評估結論

第六條 應急評估人員可使用裂縫對比卡、重錘線等工具對存在的損傷和變形進行必要的量測,應分析變形與損傷類型,并應重點檢查和拍照記錄房屋外立面和被水浸泡的損傷范圍、損傷程度,依據檢查結果做出應急評估結論。

第三章  建筑場地影響應急評估

第七條 水災受損房屋場地影響應急評估應重點檢查建筑場地是否遭受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面沉陷等地質災害,位于下列之一建筑場地的受損房屋應評定為危房

(一)遭受滑坡、泥石流、山洪災害的侵襲,房前或屋后仍有大量巖石、土塊、雜物堆積,導致房屋出現(xiàn)明顯變形和損傷的。

(二)房屋場地地面沉陷或水土流失,導致房屋出現(xiàn)明顯變形和損傷或基礎外露的。

第八條 水災受損房屋建造于采空區(qū)、防空洞上部,且出現(xiàn)局部塌陷的,導致房屋出現(xiàn)明顯變形和損傷的,應評定為危房。

第九條 水災受損房屋建造于坡地上,下部采用護坡,但護坡出現(xiàn)嚴重開裂、變形等損傷的,導致房屋出現(xiàn)明顯變形和損傷的,應評定為危房。

第四章  地基基礎與上部結構應急評估

第十條 地基基礎應急評估應重點檢查是否存在基礎不均勻沉降、地基不穩(wěn)定等情況,應根據下列情況進行評定:

(一)當房屋地基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評定為危房:

1.地基不穩(wěn)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已經超過10mm,并有繼續(xù)滑動跡象的房屋;

2.因地基變形引起砌體結構承重墻單條豎向裂縫寬度大于10mm,或單道墻體產生裂縫寬度大于5mm的多條平行沉降裂縫,且房屋整體傾斜率大于1%;

3.因地基變形引起混凝土結構房屋框架梁、柱出現(xiàn)開裂,且房屋整體傾斜大于1%;

4.因地基變形引起單層和兩層房屋整體傾斜率超過3%,三層及以上房屋整體傾斜率超過2%。

(二)當?shù)鼗A存在不均勻沉降且造成主體結構構件開裂或結構整體變形,但未達到第(一)款的規(guī)定值時,應評定為局部隱患(觀察使用)房屋

(三)未發(fā)現(xiàn)房屋因地基基礎不均勻沉降造成上部結構構件出現(xiàn)裂縫和結構整體變形時,評定為安全房屋。

第十一條 上部結構安全應急評估應重點檢查結構豎向承重構件連續(xù)性、構件連接構造可靠性、房屋整體傾斜、上部結構構件變形與損傷等情況。

第十二條 對于存在結構豎向承重構件不連續(xù)、連接構造不可靠且被水浸泡后出現(xiàn)整體傾斜大于1%或結構構件出現(xiàn)較多裂縫損傷的,應評定為危房;對于存在結構豎向承重構件不連續(xù)、連接構造不可靠,但尚未出現(xiàn)明顯變形與損傷的,應評定為局部隱患(觀察使用)房屋。

第十三條 在各類房屋結構安全應急評估中,應包括對構成房屋結構各類構件的變形與損傷撿查,并應按相應結構構件的變形與損傷分類標準進行評估。磚、石墻(柱)和木柱混雜承重房屋,應按磚、石墻(柱)和木構件分別進行檢查和評估,并均應取各類構件中最嚴重的類別作為房屋結構安全應急評估結論。

第十四條 砌體結構房屋結構安全應急評估中,應著重檢查房屋整體傾斜、墻體構件變形或損傷,并應根據變形與損傷程度給出評估結論

(一)房屋中單片墻或柱產生相對于房屋整體的局部傾斜變形大于7‰,或相鄰構件連接處斷裂成通縫,或屋蓋局部塌陷等,評定為危險房屋。

(二)房屋整體或局部傾斜變形不大于7‰,或自承重墻出現(xiàn)豎向裂縫,或相鄰構件連接處出現(xiàn)裂縫但未裂成通縫,評定為局部隱患(觀察使用)房屋。

(三)房屋無明顯整體或局部傾斜變形,圍護墻出現(xiàn)個別裂縫,評定為安全房屋。

第十五條 木結構房屋結構安全應急評估中,應著重檢查房屋整體傾斜、木構件和圍護墻體的變形或損傷,并應根據變形與損傷程度給出評估結論

(一)房屋中木柱產生相對于房屋整體的局部傾斜變形大于7‰,或木構架連接節(jié)點嚴重拔榫或松動、或圍護墻與木柱明顯脫開或圍護墻體出現(xiàn)坍塌、明顯歪閃、嚴重開裂,評定為危險房屋。

(二)房屋整體或局部傾斜變形不大于7‰、木構架連接少量出現(xiàn)拔榫或松動,或圍護墻與木柱輕微脫開,評定為局部隱患(觀察使用)房屋。

(三)房屋無明顯整體或局部傾斜變形,木構架連接無拔榫或松動,圍護墻出現(xiàn)少量裂縫,評定為安全房屋。

第十六條 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結構安全應急評估中,應著重檢查房屋整體傾斜、構件變形或損傷,并應根據變形與損傷程度給出評估結論:

(一)柱或墻產生相對于房屋整體的傾斜、位移,其傾斜率超過1%,或其側向位移量大于h/300,或屋蓋局部塌陷,評定為危險房屋。

(二)柱或墻產生傾斜,但房屋整體傾斜率不大于1%,評定為局部隱患(觀察使用)房屋。

(三)房屋無明顯整體或局部傾斜變形,圍護墻出現(xiàn)少量裂縫,評定為安全房屋。

第十七條 鋼結構房屋結構安全應急評估中,應著重檢查房屋整體傾斜、構件變形或損傷,并應根據變形與損傷程度給出評估結論:

(一)柱頂平面內位移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柱頂位移大于40mm,或屋蓋局部塌陷,評定為危險房屋。

(二)柱產生傾斜,但柱頂平面內位移不大于h/150,平面外不大于h/500,且柱頂位移不大于40mm,評定為局部隱患(觀察使用)房屋。

(三)房屋無明顯整體或局部傾斜變形,圍護墻出現(xiàn)少量裂縫,評定為安全房屋。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條 其他建筑房屋主體結構,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于被水浸泡的混凝土剪力墻結構房屋,被水浸泡前房屋安全正常使用,經產權人或房屋管理人自行檢查未發(fā)現(xiàn)變形和裂縫等結構損傷時,可直接恢復使用。

(二)對于房屋被水浸泡前,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C級和D級危房或者未經整治的存在嚴重隱患的自建房應停止使用,并采取圍擋等硬隔離措施。

第十九條  應急評估機構應對每棟評估房屋分別出具評估報告(詳見附件1 房屋安全應急檢查評估報告),應急評估和評估報告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報告編號:房屋所在區(qū)+鑒定機構備案編號+排查日期+3位流水號;例如:FS0100220230802001。

(二)每一處房屋至少需存檔兩張及以上反映房屋現(xiàn)場狀況的照片。

(三)現(xiàn)場應急評估人員至少為2人以上;評估人員與現(xiàn)場評估負責人簽字不應為同一人。

(四)評估報告應蓋鑒定機構公章。